4月3日,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日。文件提出:
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1、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
1、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3、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4、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严肃评标纪律
1、评标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2、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3、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串标情形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价软件编码相同的;
3.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的;
4.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其他相关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人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招标。
3、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4、投标人不以中标为目的递交无竞争力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
去年8月,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意见》共提出5方面20条具体政策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部署,一方面,发改委正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出台《意见》补齐短板,严格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意见》重点如下:
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
切实保障招标人在在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重点关注异常低价投标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投标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
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充分论证
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严厉打击“标王”“陪标专业户”“抱团”投标
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
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
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来源:青岛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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