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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享】什么是招投标中的“联合体”?

  在招标采购中,“联合体”投标的形式非常普遍,尤其在建设工程领域,联合体投标更为常见。建设工程项目对技术和资金需求较高,单一投标人难以实现项目的全部要求,由几个在不同领域各具优势的主体组成投标联合体,成为完成此类项目的现实需要。本期小刘说法将围绕联合体及其常见问题进行介绍,分别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角度就联合体招投标风险防范提出建议。

  一、联合体是什么?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所谓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组成一个联合体,对内通过联合体之间的协议明确职责及分工,对外向发包方承揽项目。

  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临时性。如果联合体中标,则联合体各方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协议。如果联合体未中标,则联合体解散。

  资质就低不就高

  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建筑法》对联合体的资质规定,项目涉及同一专业的,按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方确定联合体资质,即“就低不就高”。项目涉及多专业招标或采购项目的,则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及资格条件。

  法律对于联合体资质的规定,体现出优势互补和短板不补的特点。当项目涉及多专业招标,单一投标人无法满足多专业资质条件时,组成联合体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当项目涉及同一专业时,联合体的整体实力不取决于资质高的成员方,而是取决于资质低的成员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资质低的成员方假借联合体名义,超越自身业务承揽范围,超越能力承揽项目。

  投标“唯一性”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无效。

  依据上述规定,组成联合体的主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能出现一次,此后投标人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能再与其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否则自己的单独投标以及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所做出的投标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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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联合体的组成特点

  1.招标人自主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等文件中写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财政部明确规定,如果招标人未写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则不能拒绝联合体投标。

  国家法律未具体规定哪些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哪些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因此,招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在公司作为招标人的时候,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招标人除应看到联合体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有利之处,也要充分考虑组成联合体的成员间利益诉求不一致、沟通不畅、相互推诿等情况,以及管理成本高、各方协调复杂的不利之处。

  2.招标人自愿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不能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也不能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自身的资质条件,自愿与其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三、联合体常见问题及应对建议

  1.关于联合体连带责任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未实际参与项目实施的一方,不能依据联合体成员间在协议中约定免责条款,而免除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

  从招标人的角度,应注意防范联合体成员间推诿扯皮,影响项目进度。一方面要做好各方的沟通工作,减少因沟通不畅、缺乏合作基础发生相互推诿的情况;另一方面,招标人要加强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及时发函通知,敦促投标人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

  从投标人的角度,应提高防范连带责任风险的能力。一方面,审慎选择联合体成员,做好资质、人员、资信方面的背景调查,以确保各方履约能力。另一方面,审慎签订联合体协议。在协议中对职责分工、责任分担等做出明确约定,以确保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据联合体协议向实际过错方进行追偿,避免承担不应有的损失。

  2.联合体组成不规范问题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单位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能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否则,不仅投标人自身的投标无效,与其有控股、管理关系的联合体投标也无效。

  从招标人的角度,应关注因联合体组成不规范导致招标无效的情况。一是可以在招投标系统中设置相关提示页面,对于不允许投标的情形予以提示,规避联合体组成不规范的情况。二是加强对投标人的审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辅助工具检索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

  从投标人的角度,要加强内部投标行为的统一管理,建立集团公司内部招投标项目的备案机制,便于检索发现上述问题,从而避免母子公司在同一项目中与不同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来源:小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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