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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汇总!《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新增及变化考点大汇总!

  1.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厂房;

  3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多层丙类仓库;

  4 Ⅰ类飞机库。

  2.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负压锅炉房只能地下一还不能贴楼梯和疏散通道;

  5、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6、下列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门;

  2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3 电梯间、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

  4 室内开向避难走道前室的门、避难间的疏散门;

  5 多层乙类仓库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丙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间的门。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下列部位的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

  4 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

  5 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丁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

  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

  7 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

  8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7、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8、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 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分隔。

  4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3)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

  9、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10、丙、丁类物流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物流作业区域和辅助办公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3 物流作业区域与辅助办公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1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电线或电缆等。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

  12、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应为甲级防火门;

  2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为甲级防火门;

  3 对于层间无防火分隔的竖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4 对于其他建筑,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求,当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分隔时,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13、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4 净宽度大于4.0m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

  14、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15、住宅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时,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时,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开向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且每层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单元,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

  5 多个单元的住宅建筑中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

  16、厂房中符合下列条件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 甲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5人;

  2 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5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0人;

  3 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5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20人;

  4 丁、戊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40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30人;

  5 丙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5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

  6 丁、戊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

  17、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地上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仓库内每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18、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19、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牛丫头给出口诀“甲乙丙高密”;

  20、除3层及3层以下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难燃性材料或木结构外,室外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21、避难层的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2、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贴邻;

  23、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2 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

  24、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甲、乙、丙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乙、丙类仓库;

  3 飞机库。

  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25、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4 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5 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6 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7 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26、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 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27、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28、城市消防站应位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用地边界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小于50m,距离甲、乙类厂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不应小于200m。城市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距离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来源:牛丫头消防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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