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新20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全文强制执行):
2.2.6 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
5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
6 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条文说明:本条确定了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基本要求。
在建筑内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提高消防救援人员的战斗力和灭火救援效果。基于一座建筑同一时间同时发生一次火灾,本条规定要求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具有1部消防电梯可供使用,并且为提高消防电梯在救援使用时的安全性,每个防火分区应尽量独立设置至少1部消防电梯;防火分区未独立设置消防电梯时,应采取确保安全使用共用的消防电梯的措施。对于规模较大或复杂的建筑,当按照同一时间同时发生多次火灾考虑时,应提高相应的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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