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时,资格预审的时间节点是什么? 资格预审由谁负责? 如果只有2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应该怎么办? 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时间节点是什么?
01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资格预审的时间
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的项目如果要实行资格预审,请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还是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的规定进行?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不是也是属于响应文件?
答:资格预审是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前置程序。采购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增加资格预审的前置程序。如果进行资格预审,应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02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只有2家供应商
《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库[2015] 124号) 中说“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社会资本) 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请问这个“采购过程中”是否指来递交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有3家,通过资格审查只有2家供应商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继续磋商?
答:《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库[2015] 124号) 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社会资本) 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是指磋商开始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及以上,磋商过程中因供应商中途退出导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情况下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03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资格预审由谁负责
一般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可以委托评审专家进行审查吗?
答:竞争性磋商项目,可由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也可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但应在磋商文件中进行明示。
04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实质性审查的时间
竞争性磋商中某供应商的首次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技术服务条款中要求的实质性商务要求未做响应,评审专家认为其不能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评审,不能进入磋商程序。但采购人代表以磋商文件规定了“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应全部满足为由,认为可要求该供应商通过磋商来补充承诺满足商务要求。请问这属于可以通过磋商补充响应的内容吗? 该供应商能否通过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评审?
答: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 [2014] 214号) 未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审查的时点进行规定。实际采购中,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时,满足磋商文件各项实质性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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