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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关于灭火器维护、维修、报废的规定!

  全文强制国家标准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中对于

  灭火器维护、维修、报废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GB 55036-202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3年3月1日

  10.0.7 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10.0.8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 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9 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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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说明

  10.0.7 本条规定了各类建筑中所配灭火器的维护要求。定期维护和维修灭火器、到期报废灭火器是消防设施日常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灭火器安全使用、能够有效扑灭初起火灾的重要保障。等效替代原则需要确保灭火器的配置级别不降低。

  10.0.8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报废的基本要求。瓶体出现锈蚀、破损或超过报废期限的灭火器,不仅会降低灭火效果,而且可能对使用人员造成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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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36safety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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