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的注意事项
01、是否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02、是否被列入失信名单
比如,是否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
03、是否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是否出具合格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04、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①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③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05、投标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②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③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06 、其他特定条件
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特定条件(资质、业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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