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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一、系统原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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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术语-重点笔记

  消防应急灯具: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指示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A型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V的消防应急灯具。

  B型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大于DC36V/AC36V的消防应急灯具。

  三、系统设计-重点笔记

  2.1灯具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4、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5、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6、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7、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8、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9、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

  2.2系统配电

  1、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一种用于保护电气设备和人身安全的装置。它能够在电路中出现漏电或过电流时,自动切断电源,防止电气火灾和电击事故的发生。)

  3、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规定: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规定: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2)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或其附近。

  3)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12路;

  4))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5、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6、应急照明控制器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

  7、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7、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2.3系统线路

  1、系统线路应选择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蚀橡胶线缆。

  3、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系统的通信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或耐火光纤。

  4、线路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接地线应为黄色绿色相间。

  四、系统施工-重点笔记

  3.1布线

  1、各类管路明敷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处;

  3) 管路转角或分支处;

  4)直线段不大于3m处。

  2、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4、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5、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6、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处引到系统部件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且金属导管应入盒并固定。

  7、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8、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9、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褪色;

  2)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3)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10、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条件限制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

  2)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应大于200m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3)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11、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来源:消防安全笔记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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