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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建筑如何防火?消防设施设置有何要求?

 

  消防审验手续要求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一、建筑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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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

  4.1.3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1 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

  2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

  3 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4 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5 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外,其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

  4.3.6 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3.8 I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 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3.9 Ⅱ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 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三、建筑耐火等级要求

  5.3.1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 二层和二层半式、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 A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4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5.3.2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 一层和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4 B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5 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

  6 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7 用于灾时避难的建筑。

  5.3.3 除本规范第5.3.1条、第5.3.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

  2 老年人照料设施、教学建筑、医疗建筑。

  四、疏散要求

  7.4.1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大于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符合表7.4.1规定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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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2 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当位于走道尽端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公共建筑内仅设置1个疏散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对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

  2 对于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75㎡;

  3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15人;

  4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5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

  6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7.4.5 下列公共建筑中与敞开式外廊不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为封闭楼梯间:

  1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 多层医疗建筑、旅馆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3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建筑;

  4 多层商店建筑、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5 6层及6层以上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

  五、避难要求

  7.4.8 医疗建筑的避难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病房楼应在第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2 楼地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洁净手术部及重症监护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间避难间;

  3 每间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大于2个,每个护理单元的避难区净面积不应小于25.0㎡;

  4 避难间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16条的规定。

  六、外墙保温要求

  6.6.2 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6.5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七、建筑内部装材料要求

  6.5.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6.5.2 下列部位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

  1 疏散出口的门;

  2 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门、窗;

  4 消防专用通道、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6.5.3 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2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5.4 消防控制室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顶棚和墙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下列设备用房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等消防设备间;

  2 配电室、油浸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

  3 通风和空气调节机房;

  4 锅炉房。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2017

  5.1.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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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1.1中序号为11~13规定的部位外,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的房间,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1.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1.3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1.1中序号为11~13规定的部位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1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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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3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400㎡的观众厅、会议厅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3.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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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八、消火栓系统配置

  8.1.5 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上区间和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外,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

  2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建筑屋面或高架桥;

  3 地铁车站及其附属建筑、车辆基地。

  8.1.7 除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远离城镇且无人值守的独立建筑、散装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厂房;

  2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仓库;

  3 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礼堂,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体育馆等建筑;

  5 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下列单、多层建筑: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

  6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及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7 建筑面积大于300㎡的汽车库和修车库;

  8 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9 地铁工程中的地下区间、控制中心、车站及长度大于30m的人行通道,车辆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建筑;

  10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交通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置

  8.1.9 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大于5000个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5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商店建筑、餐饮建筑和旅馆建筑;

  6 中型和大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7 除本条上述规定外,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

  8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9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位于地下或半地下且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剧场或礼堂的观众厅;

  11 建筑面积大于10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置

  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2 旅馆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8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商店营业厅,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十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配置

  10.1.4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应小于表10.1.4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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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5 建筑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其中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需要。除三级消防用电负荷外,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能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用电要求。不同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10.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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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6 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7 消防配电线路的设计和敷设,应满足在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为消防用电设备连续供电的需要。

  10.1.8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

  1 甲、乙、丙类厂房,高层丁、戊类厂房;

  2 丙类仓库,高层仓库;

  3 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5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外的其他汽车库和修车库;

  6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换乘通道或连接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8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综合管廊;

  9 城市的地下人行通道;

  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10.1.9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 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6 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7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10.1.10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

  2 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

  3 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

  10.1.1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十二、避难间防烟要求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

  11.2.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

  11.2.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不同部位的余压值要求。不同部位的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 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来源:牛丫头消防课堂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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