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提到消防设施维保,不少人会认为必须要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单位是不能自行维保的,否则将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
但是很多大型企业其实自己就有较为专业的消防人员,更不乏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员工,因此很多单位就会有疑问了,单位能否让自己的这些专业人士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保呢?不用再花钱去聘请专业的机构进行维保呢是否合法合规呢?接下来笔者带大家进行分析。
对单位自行维保消防设施不友好的规范
《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体可见原文)
笔者注:很多人拿这两条认定消防法要求消防维保单位要符合从业条件,不允许单位自行维保,否则不合法。其实理解有点片面,该法律针对的从业条件指的是专门从事消防维保的“技术服务机构”,单位自行维护消防设施,不属于提供消防维保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因此不适用这点。
法无禁止则可为,因此,单位是可以自行维护消防设施的,那么,又有哪些规范支撑这一论据呢?
支持单位自行维保消防设施的相关规范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4.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维护管理单位自身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修、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
笔者注:该规范清楚的说明,单位自身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可以不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只需明确本单位维修、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但是又有一个问题来了,单位怎么样才算有维修保养能力呢?
江苏省发布的DB32/T 4696-202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明确规定了业主单位可以自行维保,并给出自行维保的从业条件。
新修订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明确:管理单位自行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配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设备,由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具备相应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维护保养,并每年形成一份书面结论文件。
笔者结论:以上地方标准仅能提供参考,各位读者可以参考自己所处的地方标准看看有无详细要求,但可以肯定的是,单位可以自行维保,但是单位必须要有注册消防工程师,维保人员也必须要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证。
来源:消防爱好者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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