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执法案例,单位在消防检查中被罚款最多的方面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涉及高频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
一、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标准
1.常见问题:消防设施(如消火栓、感烟探测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面罩等)未按国家标准配置。
2.违反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此类违法行为可处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4.典型案例:某单层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未按照要求配置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被人举报,经消防部门核实后,给予该厂房使用单位罚款人民币36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1.常见问题:消防设施(如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排烟分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未确保完好有效。
2.违反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此类违法行为可处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4.典型案例: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消防部门发现某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小区存在:1、部分室内消火栓被损坏;2、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无水的问题。针对该物业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给于该公司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被占用或堵塞
1.常见问题: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堆放杂物,消防车通道被车辆或障碍物堵塞,影响逃生和救援。
2.违反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此类违法行为可处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4.典型案例: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因防止外来人员从地下车库进入小区,物业将地下车库通往小区楼栋的安全出口封闭,被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给予该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
1.常见问题: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
2.违反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3.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此类违法行为可处30000元至300000元罚款。
4.典型案例: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超市,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经他人举报,被消防部门查处属实后,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常见问题:消防控制室人员未持证值守,消防控制室只有一人值守,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
2.违反条款: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名值班人员。
3.处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典型案例:某物业单位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排一人值守消防控制室,被小区居民拍视频向消防部门投诉,经消防部门核查属实后,对该物业管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1.常见问题:场所使用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防烟面罩等器材在消防部门检查发现后,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到期复查仍未改正。
2.违反条款: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3.处罚依据: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此类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场所可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可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4.典型案例:消防部门在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部分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随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到期复查,发现该单位部分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的问题仍未整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非经营性)的行为,被给予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七、违规动火作业
1.常见问题:未取得动火审批、无证操作、未配备监护人员或灭火设备。
2.违反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3.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4.典型案例:某一高层住宅裙楼外,一教育培训机构在未办理动用明火审批手续、未在动焊区域配置消防器材和安排专人值守,就在建筑外墙焊接广告牌,烧焊掉落的火花引燃了楼下住户的窗帘,该名违规动焊的工人最终被处以3日拘留。
八、临时查封
1.常见问题:采用可燃材料装修,采用可燃材料搭建功能库室。
2.违反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3.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众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4.典型案例: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高校地下车库内,采用聚氨酯材料搭建库房,堆放大量桌椅,消防部门按照程序对地下车库的库房进行查封,并要求该高校采取措施,尽快消除火灾隐患。
单位消防罚款的“重灾区”主要集中在设施设备的配置、设施设备的完好性、通道畅通、动火规范几大方面。各地执法力度趋严,建议单位定期自查,尤其关注消防设施状态、动火作业合规性,避免因疏忽导致高额罚款或法律责任,影响单位的工作开展。
来源:谈谈火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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