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消防维保工作细节
领导,您好!维保项目上消防主机、消防水泵房等不在维保区域,但是消防终端设备在维保区域,季度维保要求有主机联动测试,有些地方主机操作困难,不好协商,请问要求测试时,维保报告怎么体现?麻烦领导答疑解惑!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
对于不在维保区域内的重要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泵、消防主机等,可不进行测试。但执业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在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重要消防设施例如消防水泵、消防主机的维保内容不在合同范围内;
二是在出具月度及季度维保报告时,对不在合同范围内的重要消防设施要标记“不在合同范围内”。

咨询二:关于消防维保工作的一些疑问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字面理解只是限于消防设施部分,不涉及建筑防火,维保报告是否需要体现建筑防火的问题;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是否只针对场所现有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如前期施工原因,该设而未设的,是否需要在报告体现;
3、若维保入场之前,项目本身设施就存在问题,而委托单位不整改,由此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责任如何划分;
4、维保过程中,需要由委托单位提供材料或其他工作前提条件的,但委托单位没能提供相应条件,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责任如何划分。
上述3、4条通过合同明确责任的方式,作为维保单位是否可以免责?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
1.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范》(DB11/T3035-2023)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报告不体现建筑防火及该场所应设未设消防设施的相关内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因此,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是单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因此,技术服务机构仅针对委托的消防设施的服务质量负责。

咨询三:消防维保委托方设备故障维修该由谁维修?
消防维保服务机构,受委托为甲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年度维保服务,甲方消防设备出现故障是否必须由消防维保服务机构在职人员负责维修处置?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是单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因此甲方消防设备出现故障不是必须由技术服务机构的在职人员负责维修。

咨询四:消防维保月、季、半、年检顺序是否可以打乱?
关于《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维保使用过程中,月检、季检、半年检、年检,是否可以不按:月月季月月半月月季月月年的顺序进行维保,有时进场,甲方让全面检查,可能会发季检,有时消电检做联动测试,维保年检就让一起做了问题:月、季、半、年检顺序是否可以打乱?是否是一年做够2个季检、一个半年检、一个年检、其余月检就可以么?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
顺序可以打乱,但必须保证3个月内有一次季检,6个月内有一次半年检,12个月内有一次年检。

咨询五:是否属于“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和《消防法》都规定了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按此要求,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维保肯定要做联动功能测试的;北京市消防救援局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维护保养》附表2《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表》设计了是否委托某项消防设施的联动功能测试选项;比如某单位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消防维保合同中委托单点功能性测试,不委托联动功能测试,维保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不开展联动功能测试,是否属于“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因此,单位应该对设置的消防设施进行联动联动测试是其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因此,单位不委托联动测试,维保单位不进行联动测试,是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维保单位不属于未按标准进行执业。
来源:消防安全知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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