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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规范执行标准及问题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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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适用问题

  由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更新,如果统一要求适用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话,有可能造成大量的既有建筑中已经检查合格的场所,在重新申报时,由于不符合现行规范而导致检查不合格的现象,造成大量的先天性隐患。针对此类问题,当已取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场所重新申报时,对于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且没有重新进行室内装修,或者仅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场所,应执行不低于原取得行政许可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对于已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场所,或者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但已重新进行室内装修的场所,则应该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存在问题的处理

  在综合评定行政许可结果时需考虑对存在其他事项的处理办法,尽可能地与后续的消防监督管理形成闭环,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对评定为合格的场所,当存在其他事项时,口头责令改正。

  对当场已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中注明;对不能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责令该场所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并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中注明。明确在相关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责令该场所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逾期未消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场所设置了按标准可不设置的消防设施的处理

  考虑到有些场所可能会根据自身使用及防范需要,现场可能设置了按标准无需设置的消防设施,应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对所增设的消防设施在实地检查中一并检查,可将检查结论告知申请人。如果该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不影响场所应设的其他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可不作为综合评定的条件。

  来源:消防技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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