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不合格消防检测项目如何出具检测报告
按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完成消防检测后的7日内应出具结论性报告。项目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问题隐患,应判定不合格,但甲方要求检测单位不得出具不合格报告,而整改又遥遥无期。这种情况下是否有相关的法规或管理规定,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此期间如果出现火灾事故或监督检查,相关责任如何界定和承担?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
1.根据《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机构应当自服务活动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记录、报告等文件,并由委托方和机构分别存档备查。”;
2.单位可根据隐患问题整改的难易程度合理确认整改期限,如单位整改完毕后,可委托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可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因此,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是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转嫁。

咨询:消防维保工作细节
领导,您好!维保项目上消防主机、消防水泵房等不在维保区域,但是消防终端设备在维保区域,季度维保要求有主机联动测试,有些地方主机操作困难,不好协商,请问要求测试时,维保报告怎么体现?麻烦领导答疑解惑!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
对于不在维保区域内的重要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泵、消防主机等,可不进行测试。
但执业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在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重要消防设施例如消防水泵、消防主机的维保内容不在合同范围内;
二是在出具月度及季度维保报告时,对不在合同范围内的重要消防设施要标记“不在合同范围内”。

咨询:关于消防维保工作的一些疑问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字面理解只是限于消防设施部分,不涉及建筑防火,维保报告是否需要体现建筑防火的问题;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是否只针对场所现有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如前期施工原因,该设而未设的,是否需要在报告体现;
3、若维保入场之前,项目本身设施就存在问题,而委托单位不整改,由此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责任如何划分;
4、维保过程中,需要由委托单位提供材料或其他工作前提条件的,但委托单位没能提供相应条件,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责任如何划分。
上述3、4条通过合同明确责任的方式,作为维保单位是否可以免责?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
1.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范》(DB11/T3035-2023)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报告不体现建筑防火及该场所应设未设消防设施的相关内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因此,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是单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因此,技术服务机构仅针对委托的消防设施的服务质量负责。

来源:消防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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